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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刑反向衔接+上门宣告 让“小案”办出高质效
    时间:2024-01-02  作者:王璐  新闻来源: 【字号: | |
    “谢谢你们大老远专门为我又跑一趟,但是既然决定不起诉,为什么又要处罚我?”12月29日,年过七旬的陈某接过衡阳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,同时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了疑问。
    2023年11月3日凌晨,73岁的陈某见邻居家无人,利用木梯潜入室内盗走一台市值约580元的电视。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,承办检察官在审核案卷材料的基础上,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和听取被害人意见,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,且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同时,对陈某不起诉也更有利于修复邻里关系,化解矛盾纠纷。经报请检察长同意,12月18日,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    陈某被决定相对不起诉,免于刑事处罚,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?
    答案是否定的。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规定,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,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,行政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,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。12月29日,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书内容,对陈某处以罚款500元,因其年满70周岁,不予执行行政拘留。“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,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。对于轻罪不起诉案件,不能简单地‘诉了之,更不能将不诉等同于‘’。”检察官告诉记者。
    为将释法说理贯穿于检察履职的始终,考虑到陈某年事已高、家住距县城30多公里的山区,出行不便,检察官决定再次“上门办案”。12月29日,在当事人亲属和辖区民警的见证下,检察官在陈某家中向其进行不起诉宣告。在收到公安制发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后,陈某表示认可接受,会主动承担应负的行政责任。
    近年来,衡阳县检察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,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引领,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,杜绝“不刑不罚”,消除行政处罚“盲区”,针对特殊对象主动“上门办案”“上门宣告”,让检察办案既有力度更显温度。